重庆市整合医学学会章程
(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重庆市整合医学学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Association of Holistic Integrative Medicine,缩写:CAHIM)。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市。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重庆地区整合医学领域专家、研究机构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重庆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医学专家、医学领域相关企业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团结整合医学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以整合医学理念为核心,推动人类医学、动物医学、植物医学三大体系之间的交叉融合,以及医学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生物工程、新材料等前沿科技的深度交叉融合,搭建跨学科协同创新平台,为医疗技术进步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本会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本会秉持创新、互鉴、开放、共建、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构建“健康中国、健康重庆”为目标,以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科普宣传为重点,促进重庆市医药资源和国际先进医学发展成果有效融合,助推重庆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第五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办公场地为: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1号。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落实党建引领社会组织发展各项要求。
本会重大决策、人事任免、大额经费开支、重大业务活动、涉外交流合作、大额捐赠接收、章程修改等重要事项,须经本会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通过后,方可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策。
第二条 本会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引领正确政治方向,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三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应邀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学会(团体会员学会)组织通则》第四条关于市级学会主要任务的规定,结合本会宗旨,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学术研究与交流: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开展人类医学、动物医学、植物医学三大体系之间的整合研究,以及医学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生物工程、新材料等前沿科技的交叉融合学术活动,举办学术论坛、国际交流与培训,活跃学术思想,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
(二)技术与成果转化:组织开展整合医学相关技术评估、临床验证与转化协同,推进创新技术成果在临床、养殖、植保等领域的应用转化,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三)标准与智库建设:开展整合医学相关的技术标准研究、专业人才水平评价和学科发展规划编制,组建决策咨询团队,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为政府部门提供专业咨询和决策建议,建设有地方特色的高水平科技智库;
(四)继续教育与人才培养:面向医疗、兽医、植保及工程技术等领域从业者,组织开展整合医学理念的继续教育与技能培训,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五)科技普及与出版: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依法依规编印整合医学专业的学术资料、诊疗规范专家共识、科普读物,以及相关期刊和数字出版物,提升全民医学科学素养;
(六)承接政府委托:承接市科协及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所有涉外交流、合作、人才引进与输出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涉外管理规定,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备案,依规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在医学、工学、信息科学、生命科学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实践经验的科技工作者、管理人员和热心于整合医学事业的人士;
(二)单位会员:与本会业务相关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
第九条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等处分,除名结果予以公示,会员可依规提出申诉。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六)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应为奇数,其总人数最多不超过200人。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行业有一定社会影响和代表性;
(二)有参与本会事务决策的能力、精力和积极性。
第十九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等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抄送登记管理机关;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每届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且增补后理事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并于20日内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其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其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为聘任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日常事务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不得兼任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参与本会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表决,仅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是:
(一)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六)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七)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八)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九)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分支机构以“专业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提供担保、收取费用、对外负债,所有业务及财务活动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违规行为由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五条 本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本会主动向会员公开以下信息:
(一)登记证书、章程、业务范围、机构设置;
(二)负责人及理事会、监事成员名单;
(三)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
(四)接受捐赠和资助的情况;
(五)年度工作报告;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本会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提高社会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信用承诺制度,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理事、监事及全体会员应当恪守诚信原则,自觉维护本会信用,杜绝失信行为。
本会自愿接受信用监管,如存在失信行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的信用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信息公开和信用承诺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6年__月__日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